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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古文刊 · 道德经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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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

“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

人若利欲熏心.争权夺利,尔虞我诈,互相攻伐,必结怨结雠。即使设法和解了重大的怨雠,心中还会遗留余恨。种了怨,再和解,这怎能算做最根本、最妥善的办法呢?

“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口故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天道无亲,常与善人。”

人若能去掉私欲和份外的贪心,充其自然之善,不求和怨而怨自和。契者,是借财物的文约,一张分为两半,左半张由债权者持留,右半张由债务者收存。债务按期还债时,必持右半张与债权的左半张相对以求信。始借时借债者必然感激出借者,还债时仍由借债者自行持约偿还。不论借与还,均非出借者有意求和,如此岂有致怨之处。所以有德者好比债权者持左契一样,先施惠于人,使人在无形中感恩感德,不求合而自合。无德者,如同收税的,原未施于人,却向人索取,必致万民恨之在心,怨之在口。

天道公正无私,无所偏爱,对任何人一视同仁。种恶得恶,种善得善,总是惩罚恶者,救助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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