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种新的“世故”。
我以为法律上的许多罪名,都是花言巧语,只消以一语包括之,曰:可恶罪。
譬如,有人觉得一个人可恶,要给他吃点苦罢,就有这样的法子。倘在广州而又是“清党”之前,则可以暗暗地宣传他是无政府主义者。那么,共产青年自然会说他“反革命”,有罪。若在“清党”之后呢,要说他是CP或CY,没有证据,则可以指为“亲共派”。那么,清党委员会(2)自然会说他“反革命”,有罪。再不得已,则只好寻些别的事由,诉诸法律了。但这比较地麻烦。
我先前总以为人是有罪,所以槍毙或坐监的。现在才知道其中的许多,是先因为被人认为“可恶”,这才终于犯了罪。
许多罪人,应该称为“可恶的人”。
九,十四——
(1)本篇最初发表于一九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语丝》周刊第一五四期。
(2)清党委员会蒋介石国民党为镇压共产党人和国民党内拥护孙中山三大政策的左派分子而设立的机构。一九二七年五月五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及各部长联席会议决定,指派邓泽如等七人组织中央清党委员会。五月十七日,该会正式成立,各省也先后组成它的下属机构。